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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校域名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9-16   |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网站。

第三条   各单位设立互联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除以下情况外,各单位不得申请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者解析到非校园网所属IP地址: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IP地址。

(二)因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IP地址。

第四条   以下本文所指“域名”, 如无特殊说明均特指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五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域名注册、注销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条   网信办为各单位网站提供域名服务,域名为:*.sdust.edu.cn其中“*”为二级单位汉语拼音首个字母组合

第七条   域名服务遵循“先注册先使用”原则,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众利益,网信办可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

第八条   学校校园网域名的解析由网信办负责技术实现。网信办依法设立域名服务器,未经网信办授权,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域名服务器。

第九条  每个备案的网站,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域名,学校域名不接受个人申请注册。

第十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网信办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中止相关的解析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不对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资质文件用于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的登记和注册。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十三条 学校一级域名由网信办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各单位应详细填写《域名申请表》(见附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到网信办,网信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或组织可以因以下用途申请注册使用学校互联网络二级及以下域名:

(一)各单位,部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教学基地,以学校名义参加的国际合作科研机构,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院(所)、委员会、中心等组织,设立单位网站。

(二)各单位经批准建设的学校主要信息系统。

(三)经学校批准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其主办方设立活动(会议)专门网站。

(四)其他需要申请域名的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名称应使用组织机构名称、信息系统业务名称、活动(会议)主题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完成后,该域名即可由注册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网信办提交《域名申请表》,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四章 域名注销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域名使用单位应提交《域名申请表》向网信办申请注销所注册域名:

(一)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不再设立。

(二)因活动(会议)注册使用域名,活动(会议)已经结束。

(三)域名使用部门不再使用所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网信办应当予以注销,并视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使用部门:

(一)域名使用部门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使用部门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对应的信息系统/网站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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