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相关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上网师生(以下简称“用户”)提供服务,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全校师生,包括外籍教师和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山东省及学校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 用户必须接受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对校园网络资源的统一分配,对有意干扰网络资源分配者,网信办将撤消其端口的使用权。
第五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制作、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用、篡改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
(二)故意泄露、窃取、篡改个人电子信息,擅自利用网络收集、使用个人电子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
(三)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四)攻击、入侵、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
(五)故意阻塞、中断校园网络,恶意占用网络资源。
(六)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木马、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
(七)故意大量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垃圾短信等,干扰正常网络秩序。
(八)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 IP 地址。
(九)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十)私自开设二级代理和路由接纳网络用户。
(十一)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以端口扫描和私搭 DHCP 服务器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十三)私自将外网串接到校园网络。
(十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私自占用网络资源,破坏网络和信息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由网信办根据事件的涉及范围、严重程度进行查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守则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