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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9-16   |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网络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促进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日常化、全员化、制度化,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

第三条 网络安全教育包括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安全意识、岗位职责、基础知识、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 网络安全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规划、指导工作,负责学校信息化联络员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网络安全培训并接受考核,内容包括学校规章制度、上网方式及方法、网络安全常识及信息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师生进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了解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安全重要性以及网络安全最新动态。

第九条 新入职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应进行网络安全方面的培训,明确岗位所要求遵守的本单位网络安全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针对系统维护人员和管理员应定期开展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明确如何安全地使用有关系统,包括各业务应用系统、主机操作系统、内部网站以及联网设备等。

第十一条  针对安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参加认证考试,以提高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培训所采用的形式包括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座谈会,观看安全教育片,参观安全教育展览,以及参加网络安全演练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培训进行签到、记录和内容审定等工作,通过网上签到或者现场签名等方式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应对培训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可根据培训内容、时间、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网络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行为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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